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民初14号
原告:梁荣锦,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代理人:肖叶英,广东明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嘉敏,广东明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华新,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告:谭钻好,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梁荣锦诉被告梁华新、谭钻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荣锦及其代理人肖叶英、温嘉敏、被告谭钻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华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荣锦诉称:被告梁华新在2011年间因建房、做生意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为2%,双方在2013年12月1日对借款进行对账,被告确认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并立有借据一张,确认借款本金为30万元,利息为2分即每月付6000元,还款时间为一年,被告梁华新以借款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名捺印,被告谭钻好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名捺印。之后,被告因上述原告继续向原告多次借款。于2014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对帐确认,确认梁华新再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立下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借款期满后,被告梁华新未能依约还款,并从2014年11月份开始拖欠借款利息,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未还,已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梁华新还欠原告款项人民币9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按照所欠本金的2%标准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被告谭钻好对被告梁华新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梁华新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
被告谭钻好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梁华新在2011年年间,因为建屋及生意经营所需,多次向原告梁荣锦借款。在2013年12月1日,双方经过对帐,确认借款总额为30万元,双方立下借据,约定利息为每月2%,即每月为6000元,借款时间为一年。被告梁华新以借款人身份、谭钻好以担保人身份分别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因上述同样原因,被告梁华新继续向原告梁荣锦借款,在2014年6月1日,双方经过对帐,确认之后的借款总额为60万元,双方立下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被告梁华新以借款人身份身份、梁锦源以见证人身份分别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是2%。本案借款发生后,本金至今一直未还。被告只是以每月2%的标准向原告断断续续交纳了部分利息,利息偿还至2015年2月28日;之后两被告没有再还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梁荣锦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梁荣锦提供的借据、身份证、还款记录、银行流水帐、起诉状、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梁华新、谭钻好向梁荣锦借款本金为90万元的事实有两份借据为证,且该事实被告谭钻好也表示没有异议。对于梁荣锦主张两被告欠下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30万元的借据已写明为利息为2%,60万元的借据虽然没写明利率,但谭钻好表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是2%。现原告主张月利息2%,没有超过双方的约定,且不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只是交纳利息至2015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没交纳,梁荣锦主张从2015年3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谭钻好虽然只在30万元的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但两份借据的借款谭钻好均知情,且借款行为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原告主张本案借款是两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华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梁华新、谭钻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荣锦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7800元由被告梁华新、谭钻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海球
审 判 员 宋志宏
人民陪审员 胡杏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咏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