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996号原告旷建中,1974年7月18日。被告旷厚清,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旷建中与被告旷厚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旷建中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旷建中负担。
审判员 肖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