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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996号

旷建中与旷厚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旷建中,旷厚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996号原告旷建中,1974年7月18日。被告旷厚清,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旷建中与被告旷厚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旷建中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旷建中负担。

审判员  肖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