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100号原告郭英军,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委托代理人范若平,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成,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英军与被告刘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借款已全部还清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英军承担。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