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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执2108号之一

杭州金星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金星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2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星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半山桥北。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申请执行人广德因达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安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江维。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德因达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内存款330818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