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2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星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半山桥北。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申请执行人广德因达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安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江维。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德因达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内存款330818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