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亮,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营。被执行人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晋月顺,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志亮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劳人仲调字(2015)第8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劳人仲调字(2015)第8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瑞雯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7月11日地点:执行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徐同海、
审判员水从忠、
审判员李昭平
书记员:徐瑞雯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志亮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今天我们来评议一下申请执行人陈志亮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李:简要介绍案情(内容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建议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水:根据该案案情,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徐:根据该案案情,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终结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劳人仲调字(2015)第8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