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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民初394号

周大伟与王喜柱、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大伟,王喜柱,宋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394号原告周大伟,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王喜柱,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宋莉莉,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伟与被告王喜柱、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伟于2016年7月11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大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大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单雪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