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394号原告周大伟,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王喜柱,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宋莉莉,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伟与被告王喜柱、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伟于2016年7月11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大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大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单雪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