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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7615号之一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陈沛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陈沛荣,黎淑冰,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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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钟炳燊。被执行人陈沛荣,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淑冰,女,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第二工业区十二号地之一A座西102。法定代表人陈沛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陈沛荣,黎淑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783197.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