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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271号之二

孙小新与被执行人童有清、随长江、张孝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小新,童有清,随长江,张孝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小新,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陶厂镇圣河行政村徐庄村05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108243255。

委托代理人:何玉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童有清,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团山村上东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303150533。

被执行人:随长江,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团山村上东组6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国购广场4幢609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50317664X。

被执行人:张孝祥,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石板桥居委会付村组49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旌德县蔡家桥汤村,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8061005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小新与被执行人童有清、随长江、张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随长江所有的位于上海市福佑路225号地下1层112、88室房产。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随长江所有的位于上海市福佑路225号地下1层112、8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