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小新,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陶厂镇圣河行政村徐庄村05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108243255。
委托代理人:何玉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童有清,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团山村上东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303150533。
被执行人:随长江,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团山村上东组6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国购广场4幢609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50317664X。
被执行人:张孝祥,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石板桥居委会付村组49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旌德县蔡家桥汤村,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8061005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小新与被执行人童有清、随长江、张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随长江所有的位于上海市福佑路225号地下1层112、88室房产。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随长江所有的位于上海市福佑路225号地下1层112、8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