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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朱丽军与被执行人梁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丽军,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朱丽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执行人梁权,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xx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丽军与被执行人梁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玄立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