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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769号

长安聚成酒业与王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安聚成酒业,王子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769号原告长安聚成酒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经营者孟祥龙。委托代理人胥利波,男,1975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长安聚成酒业经理,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王子才,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聚成酒业诉被告王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聚成酒业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安聚成酒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安聚成酒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长安聚成酒业负担。

审判员  史化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千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