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769号原告长安聚成酒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经营者孟祥龙。委托代理人胥利波,男,1975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长安聚成酒业经理,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王子才,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聚成酒业诉被告王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聚成酒业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安聚成酒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安聚成酒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长安聚成酒业负担。
审判员 史化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千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