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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龙执字第00440号

李忠勇、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忠勇,刘春丽,廖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龙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勇,男,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刘春丽,女,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廖路明,男,住址龙南县。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李忠勇申请刘春丽、廖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春丽、廖路明应支付申请人李忠勇案款90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春丽、廖路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龙执字第00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赖 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