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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317号

许信国与吴良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信国,吴良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许信国,居民。被执行人吴良连,居民。申请执行人许信国与被执行人吴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信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7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兆华

审 判 员  洪 星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丞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