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868号
原告:孟兆凤,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凤波,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崇月,男,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兆凤诉被告张凤波、孙崇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免收5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逄德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