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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868号

孟兆凤与张凤波、孙崇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孟兆凤,张凤波,孙崇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868号

原告:孟兆凤,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凤波,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崇月,男,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兆凤诉被告张凤波、孙崇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免收5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逄德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