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谢桂仙,女,汉族,1973年12月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黄子龙,男,汉族,1989年9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谢桂仙申请执行黄子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谢桂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刘曙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相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