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程建祥。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亮丽保洁中心,住所地武汉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张卫平,系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5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亮丽保洁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87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亮丽保洁中心银行存款92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