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495号
原告:陈志强,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1225199011147517,住安徽省阜南县龙王乡龙王村109号。
被告:高巨影,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陈志强与被告高巨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陈志强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戎 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