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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495号

陈志强与高巨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志强,高巨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495号

原告:陈志强,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1225199011147517,住安徽省阜南县龙王乡龙王村109号。

被告:高巨影,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陈志强与被告高巨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陈志强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戎 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