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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452号

江西长运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易德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长运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易德强,刘耀娣,易燕斌,易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长运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易德强,男,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刘耀娣,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易燕斌,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易秋斌,女,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长运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德强、刘耀娣、易燕斌、易秋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易德强、刘耀娣、易燕斌、易秋斌应支付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耀娣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耀娣的存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