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227号
申请人:朱全俊,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129号楼2单元403室。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喜春,男,职务: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6]第12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23,573.25元给付义务。申请人朱全俊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答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给付案件款18,305.00元,2016年8月31日前给付剩余案件款5,268.25元。申请人朱全俊放弃索要其他权利。
二、执行费254.00元,由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黑0902执2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姜海涛执行员 :杜俊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