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继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贺建林,男,汉族。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建林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5000.00元及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定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