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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139号

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贺建林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贺建林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继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贺建林,男,汉族。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建林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5000.00元及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定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