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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699之一号

姚秀群与张彦、田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秀群,张彦,田烁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699之一号原告姚秀群,女,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彦,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田烁,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原告姚秀群与被告张彦、田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张彦名下房产或者名下车牌号鲁R×××××别克轿车一辆,案外人王伟自愿用其名下车牌号鲁R×××××别克轿车和鲁R×××××大众轿车各一辆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张彦名下房产或者名下车牌号鲁R×××××别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二年,查封期间案外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

二、将案外人王伟名下车牌号鲁R×××××别克轿车和鲁R×××××大众轿车各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二年,查封期间案外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继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