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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878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乙。

被执行人:李某丙。

被执行人:李某丁。

被执行人:李某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李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执8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家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