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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176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韦守端、韦光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韦守端,韦光省,韦守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7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丁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个人贷款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永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个人贷款中心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韦守端,农民。被告韦光省,农民。被告韦守义,农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被告韦守端、韦守义、韦光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以被告的债务已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00元,减半收取32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郭德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