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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911号

原告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东营市河口区六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911号

原告: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驻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15号。

负责人:李振才,主任。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乡政府驻所地。

法定代表人:崔向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孙卫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荆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