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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1746号

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黄花镇惠兴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黄花镇惠兴隆超市,佛山市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746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年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县黄花镇惠兴隆超市,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社区远大三路1948号。经营者粟敏,女,1972年4月12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第三人佛山市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众涌众裕北路一街东二巷5号之一。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黄花镇惠兴隆超市、第三人佛山市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审理案件的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许云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