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催7号申请人深圳洪天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第三工业村3栋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龙万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洪天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洪天航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10300052/26008565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1月30日,出票人全称十堰秀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农行十堰经济开发区支行,收款人全称十堰汉特工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5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洪天航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世林
审 判 员 余晓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