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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民初353号

李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方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4民初353号原告李某。被告方某甲。

原告李某诉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丹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方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方某丙。由于婚前被告隐瞒年龄,原、被告年龄相差较大,导致双方无法沟通。婚后原告不思进取,务工工资大部分用于打牌、赌博和酗酒,对家庭不管不顾。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方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方某丙的事实。

被告方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打工所挣的钱并未用于赌博,××,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方某甲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方某乙残疾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女方某乙残疾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方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方某丙。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汇款时须注明汇款用途和一审案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递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王丹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别兆俊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