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251号
申请人:许小明,男,194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吴新林,女,1963年5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申请人许小明、吴新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小明、吴新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1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许小明于2016年7月11日前赔偿吴新林车辆维修费、损失费共计940元整(已赔付);
二、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加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