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39号申请人马玉虎,男,生于1970年4月22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志龙,男,生于1964年12月25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不识字,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人马玉虎与被执行人马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原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3820.00元,受理费957.00元,执行费1157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志龙患有冠心病、脑梗,其名下没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也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任何收入,靠低保为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执行线索,使得本案未能在执行期限内有效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金虎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代理
审判员 张万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