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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2执148号

周某某诉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本院在执行周某某诉宋某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20.43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宋某某去向不明,在本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长  高现海

审判员  马伯文

审判员  李永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