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本院在执行周某某诉宋某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20.43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宋某某去向不明,在本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长 高现海
审判员 马伯文
审判员 李永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