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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执第166号

徐正涛与鞠成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某,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鞠某某,住兰西县。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兰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洪义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长 凤 民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