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薛小龙,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刘均才,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7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71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