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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558号

薛小龙与刘均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小龙,刘均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薛小龙,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刘均才,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7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71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