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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672号

冷德文申请科左后旗金宝屯镇畜牧兽医站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冷德文,科左后旗金宝屯镇畜牧兽医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672号申请人冷德文,男,54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科左后旗金宝屯镇畜牧兽医站,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冷德文申请执行科左后旗金宝屯镇畜牧兽医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3月14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任何财产,申请人提出执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啸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