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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2333号

刘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333号

原告:刘某。

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新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