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333号
原告:刘某。
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新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
刘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333号
原告:刘某。
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新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