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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3民初563号

李丽君诉孙金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56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