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414号原告张燕,女,1980年3月9日。委托代理人谢吉才,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勇,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徐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燕负担。
审判员 张弟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