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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414号

张燕与徐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燕,徐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414号原告张燕,女,1980年3月9日。委托代理人谢吉才,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勇,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徐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燕负担。

审判员  张弟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