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行申297号

程地会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作为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地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程地会,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3月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程地会因不作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286号行政裁定,向本���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地会申请再审称,2009年6月1日,十几个不明身份者闯入程地会家中强制其搬家,程地会向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陈家坝派出所所长和110报警电话求助,但公安机关接警后不及时出警,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程地会诉称其于2009年6月1日向公安机关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其于2015年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程地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程地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邬继荣

代理

审判员  王 乐代理审判��张蓉峡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