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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张福银、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凤艳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福银,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惠凤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福银,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x委xx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被执行人惠凤艳,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银、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凤艳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樊少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