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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493号

张爱芹与陈铁豹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爱芹,陈铁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93号原告张爱芹。被告陈铁豹。

原告张爱芹与被告陈铁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铁豹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