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93号原告张爱芹。被告陈铁豹。
原告张爱芹与被告陈铁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铁豹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