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1339号原告黄丽丽。委托代理人王坚,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成。被告余君红。被告麻小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丽诉被告罗成、余君红、麻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丽丽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丽丽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丽丽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