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恢129号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建东,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李建东罚金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建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建东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