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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恢129号

李建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恢129号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建东,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李建东罚金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建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建东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