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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880号

张广荣与马菊利、马文龙、马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广荣,马菊利,马文龙,马波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880号原告张广荣。被告马菊利。被告马文龙。被告马波龙(又名马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荣与被告马菊利、马文龙、马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广荣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文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芷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