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880号原告张广荣。被告马菊利。被告马文龙。被告马波龙(又名马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荣与被告马菊利、马文龙、马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广荣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文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芷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