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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937号

宁夏逸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利、灵武市世纪隆盛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逸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利,灵武市世纪隆盛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937号之一原告宁夏逸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新汽车站。法定代表人郭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琦娜,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小瑞,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武市世纪隆盛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众海建材市场10号楼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苏克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逸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利、灵武市世纪隆盛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存在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 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思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