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行终63号

王兰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兰荣,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兰茹,无职业,系王兰荣之妹。

上诉人王兰荣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立初字第008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王兰荣针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政公开[2015]55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予以立案。原审法院本案以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兰荣起诉要求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停止对其全家非法截访、非法监控并公开相关非法截访、非法监控的政府信息,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王兰荣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征助理

审判员 韩 涛助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