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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执26号

姜秀莲等与石小川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秀莲,毛翠凤,毛建飞,石小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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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26号申请执行人姜秀莲,女,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毛村镇。申请执行人毛翠凤,女,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毛村镇。申请执行人毛建飞,男,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毛村镇。被执行人石小川,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水口乡。申请执行人姜秀莲等与被执行人石小川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世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