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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034号

张利文、汪国红等与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利文,汪国红,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文,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汪国红,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陈惠林,系该××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负责人郑璇,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超,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李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利文、汪国红支付因张漫死亡的各项赔偿款21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095元;责令被执行人李超向申请执行人张利文、汪国红支付因张漫死亡的各项赔偿款542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0.50元、执行费725元,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16095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李超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