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241号申请人武星,个体户。被申请人陈凯,公务员。
申请人武星因被申请人陈凯向其借款1957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陈凯转移财产,申请人武星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凯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凯名下的苏C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凯名下位于徐州锦绣山水小区12-3-402室的住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