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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财保25号

朱光辉、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光辉,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席国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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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财保25号

申请人:朱光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1日,住禹州市。

被

申请人: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国定

被

申请人:席国定,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3日,住禹州市。申请人朱光辉以出借给被申请人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席国定款300万元未还,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席国定禹国用(2011)第12-0176号、禹国用(2011)第12-0177号、禹国用(2011)第12-01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禹州市高可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禹国用(2015)第12-0153号宗地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禹国用(2011)第12-0176号、禹国用(2011)第12-0177号、禹国用(2011)第12-01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中价值300万元的部分。

二、查封禹州市高可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禹国用(2015)第12-0153号宗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