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5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乐,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女,1963年9月16日生,回族。
上诉人杨乐因与被上诉人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杨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曹 艳
审判员 沈萍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笑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