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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5364号

杨乐与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乐,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5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乐,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女,1963年9月16日生,回族。

上诉人杨乐因与被上诉人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杨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曹 艳

审判员  沈萍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笑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