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炜。被执行人蒋丙夫。沈炜与蒋丙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暂难处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1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