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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290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唐从玉、徐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唐从玉,徐佩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29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责人宋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亚凡,该支行个贷中心经理。被告唐从玉,居民。被告徐佩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被告唐从玉、徐佩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担。

审判员  夏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